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住XXX。
上诉人丁某与舒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的(2011)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被上诉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于2012年5月25日以已经本院另案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丁某与被上诉人舒某之间的另一案件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对本案纠纷一并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已解决。上诉人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