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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王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刘秋苏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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