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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邝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1051-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告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邝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已冻结被告邝某20000元银行存款。现被告邝某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邝某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邓某军

(本页无正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某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某、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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