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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x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2012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x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滕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滕x在麻阳县城xx宾馆给吸毒人员黄某贩某1个小包子毒品冰毒,得毒资200元人民币。2、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滕x在麻阳县城xx宾馆五楼电梯口给吸毒人员黄某贩某1个小包子毒品冰毒可疑物,得毒资300元人民币。当两人交易完成时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即从吸毒人员黄某身上缴获1个小包子冰毒可疑物。随后,公安民警从被告人所在宾馆房间内缴获1小包冰毒可疑物。经过称重,该毒品小包子重量为0.72克。黄某身上缴获的毒品小包子,经过称重,重量为0.43克。

案发后,经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滕x贩某的毒品小包子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属实的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小包子照片及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书证被告人滕x户籍证明资料、非税收入缴费单、通话记录清单、本案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黄某、杨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理化)字[2012]第X号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搜查、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克,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x犯贩某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滕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滕x在拘某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滕x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骆军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渝英

(相关法条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拘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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