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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赖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赖某某伙同“小三”(另案处理)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路西200米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又称驻马店广播电视大学)男生宿舍楼四楼X房间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诺基亚N81型手机、一条裤子、一件外套及衣兜里的200元现金盗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1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赵某某陈述、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量刑时对该情节应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7日起至2010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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