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X。
法定代表人丁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段XX,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XX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韩民宗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X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城市XX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民族XXXX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请求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韩行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师XX
审判员薛XX
审判员师XX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