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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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宝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秦某非法所得人民币(略)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合理

代理审判员高延文

代理审判员王宏涛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马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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