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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村鸡角楼X号。

被告XXX,男,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镇新垄坑头顶X号。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XX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5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农历正月双方按农村习俗置办婚礼,2000年1月2日双方生育长子XXXX,2006年8月25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8月3日被告XXX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双方从2011年4月起因感情不合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被告经调解无法和好,双方均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XXX由原告XXX负责抚养,抚养费由原告XXX自行承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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