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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特生物有限公司与唐某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古丈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合同纠纷一案,前由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古民初字第4-X号民事裁定,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并由古丈县法院作出调解书,因此,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已经由古丈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迈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梁子华

审判员石俊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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