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万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蔡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万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蔡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万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蔡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蔡某忠
执行员卓晶亮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