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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佛山市X区多田电器有限公司、宁远德智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滕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乙,又名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增加、变某、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调解等)

委托代理人王癸中,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佛山市X区多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凌,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宁远德智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远县X镇X路X号(原百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永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佛山市X区多田电器有限公司、宁远德智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滕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2年6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在诉讼过程中先后两次住院治疗,需变某诉讼请求,但是本院为原告指定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变某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原告谢某甲要求整理好诉讼材料后再另行诉讼,因此自愿撤回此次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审判长奉丽

审判员胡进辉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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