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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女,52岁。2011年4月27日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开封宏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在办理新公司注册手续时因无资金用于办理验资手续,靳九胜(宏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判刑)安排被告人江某(该公司副经理)找到汪某(已判决),汪某收取宏盛公司人民币3.5万元后向曹X借现金人民币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并安排马东(已判决)办理验资、注册等手续,2008年11月25日新公司开封宏盛预应力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随后马东将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取出归还曹X。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江某及同案人靳九胜、汪某、马东供述;开封宏盛预应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缴款单、开封宏盛预应力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开封商业银行分户帐页明细、马东在开封市商业银行现金支票取款记录、支付汪某3.5万元的证明;被告人江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利用他人提供的资金虚报注册出资,并在注册验资后将资金转出,欺骗公司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注册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被告人江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江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张永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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