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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唐春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2500元赔偿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昌文

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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