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个体工商户,系孙某妻子,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孙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孙某、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某、胡某在2012年3月2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胡某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