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邱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彩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某: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7年8月22日在子洲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某告诉来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邱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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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姜彩霞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刘庆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