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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渑池县仰韶乡韶华村二组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X乡X组。

负责人:董某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渑池县X乡X组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房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9)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渑池县X乡X组负责人董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渑池县X乡X组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渑池县X乡X组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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