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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被告罗XX、株洲市XX管理处、中国XX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廖XX,株洲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株洲市XX管理处,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刘XX,该管理处处长。

被告XX保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罗XX、株洲市XX管理处、中国XX保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管理处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XX撤回对被告株洲市XX管理处的起诉。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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