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栾某某与民主与建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14832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栾某某,男,汉族,39岁,北京东方前沿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吉祥里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汉族,26岁,北京太和宏业版权顾问公司,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某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栾某某负担2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夏俭军

审判员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