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栾某某,男,汉族,39岁,北京东方前沿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吉祥里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汉族,26岁,北京太和宏业版权顾问公司,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与被告民主与建设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某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栾某某负担20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夏俭军
审判员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