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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石桥潘庄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下腔静脉破口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报案,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过失犯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石桥潘庄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之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致下腔静脉破口引起大出血而死亡。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1年3月20日16时许,我从焦作装货,由北向南到武汉,当行至事发路段时已是22时许,因天下雨,视线不好,正行驶着,突然发现前方两三米处有两个人,没看清有没有交通工具,我看见就踩刹车,因距离太近,直接撞上了,车挡风玻璃随即就碎了。出事后,我没松刹车,车一直往前溜,最后靠路西边停下了,我下车,先打110报警,让110通知120,后来看到警车到了后,我到警车上去了。

2、证人赵某某证言。发生事故时我不知道,醒来后才知道,发生事故时我在豫x货车后睡觉,车主是刘某某,我是租他的车,事发时是刘某某开的车。我在车上睡觉,突然听到一声响,我以为是车胎爆了才醒来,我问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说是出事故了,碰住人了。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晚上在107国道江森花园楼下蒸蒸日上饭店与两名死者王某某和王某某一起吃饭,吃饭后,在饭店门口叫一辆出租车送他俩回家,今天早上王某某的老婆给我打电话说王某某昨天晚上一直没回家,还说王某某的摩托车在107国道石桥口一户人家停,路口还有一滩血和一只鞋,我就去了县医院,才知道王某某、王某某因车祸已经死了。

4、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20日21时许,我驾车行至规划路,有人拦车搭乘,拦车的人我认识叫浩某,在西街菜市场卖肉,他给我50元让我把和他一起的两个人送到石桥,行至潘庄路口时,车上两个人让我停车,说他们的摩托车在那儿放,然后我把车停在路东,他们两个下来,我走时他们两个还在路东站,这两个人喝酒了。

5、漯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临颍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公(刑)鉴(法医)字(2011)X号、(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照片。

8、抓获经过。

9、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10、(2011)临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书。

11、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及询问被害人家属笔录。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期间,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理由符合本案已证明事实。综合全案情,对被告人刘某某可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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