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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何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受理的郭某、何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2012)天秦执字第X号、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4月3日前自觉履行(2012)天秦民三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到期后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银行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郭某、何某表示如有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财产,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天秦民三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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