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华刚,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