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2年6月27日以其与被告李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卢磊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