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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丙与被告姚某丁、颜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丙,男。

被告姚某丁,男。

被告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丙与被告姚某丁、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丙于2012年5月11日以其与被告姚某丁、颜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丁、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丙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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