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丙,男。
被告姚某丁,男。
被告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丙与被告姚某丁、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丙于2012年5月11日以其与被告姚某丁、颜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某丁、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丙负担。
审判员周树国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廖拾金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