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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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时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州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文盲,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时某因与被害人石某己贵发生家庭矛盾而持刀将其打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时某辩称我丈夫石某己贵身体好时某常打我,还在外面嫖娼,曾经长期和我闹离婚,案发当天为给他治病,问他要养老金存折都不给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时某与被害人石某己贵系夫妻。2011年5月18日18时某,时某回到家里,发现石某己贵未穿裤子坐在堂屋木沙发上,屁股上漏了些大便。时某边给石某己贵收拾边骂他,后时某到菜地里浇菜。19时某,时某回家又发现石某己贵裤子脱了拉了许多大便。给石某己贵收拾好后,时某就向石某己贵要养老保险金存折,想去取钱给石某己贵买药。石某己贵回答:到你手上,就不得回来了。时某听后非常生气,就从堂屋火坑边拿了一根吹火筒打石某己贵。石某己贵被打后就骂时某,时某听了更加生气,就用力打,吹火筒被打破后,时某走出大门,把吹火筒丢在了屋边一堆柴草上,从厕所拿了一根茅千,用茅千乱打石某己贵。时某觉得不解恨,又取来柴刀用刀背砍击石某己贵头枕部,打了几下后,时某发现石某己贵跪在地上不动了,就跑出屋到村X村医生石某己等人赶到现场发现石某己贵已经死亡。经检验,被害人石某己贵系因枕部遭受钝器打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次日被告人时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来源及立案的时某。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略)X号石某己贵家。进入堂屋内部,可见一具男尸头北脚南跪于堂屋的东北部位,尸体头部北侧有一个木凳,右手搭在东侧的长木沙发上。在尸体西北侧木椅的东沿上有一处3×3的血迹;在尸体北侧的木椅西沿有一处滴落血迹为3×3,木椅东南角有一处擦拭状血迹,大小为13×3,木椅南侧的横梁某有一滴溅血迹,大小为23×3。在尸体东侧的木沙发西沿73处,有一处大小为33×33的大便印痕,沙发西侧边缘距沙发南沿13处有一处血迹,大小为13×3。尸体头部正下方有一处大小为63×63的血泊。血泊西沿有一把柴刀,柴刀上有擦拭状血迹。尸体的裤子脱至大腿部位,其臀部可见有大片大便失禁迹象。从木梯爬至阁楼上,在距阁楼东墙43处有一根长木棍(挑柴用的茅千),长为153,在长木棍上有多处擦拭血迹,血迹范围为103×3。在房屋外靠西侧的砖堆上有一裂开的竹筒(吹火筒),竹筒长73,其一侧开裂。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血迹(尸体下方血泊)一处;柴刀一把;长木棍(茅千)一根;竹筒(吹火筒)一根。

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尸表检验:前胸部剑突上3处见3×3的皮下瘀血,右腋下见13×13散在青紫瘀血,上腹部见3×1.3瘀血,四肢广泛瘀血,以双上肢和左下肢为重,其中双前臂、双手和左足背呈片状肿胀瘀血。左头顶部见1.3×0.3创口,深达皮下,枕部正中偏左处从上向下有三道方向近平行的创口,均深达颅骨,创腔内均见组织间桥,左颞顶部见3×0.3创口,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深达颅骨,前头顶部耳上13处见矢状方向4.3×0.3创口,边缘不齐,深达帽状腱膜,有组织间桥,其前端向额角方向延续有2.3×0.3边缘不齐创口,深达帽状腱膜,有组织间桥,左额角沿发际方向见0.3×0.3创口,创腔内有组织间桥,深达帽状健膜,左额角另见1.3×0.3不完全裂伤。尸体解剖:划开头皮,见左前额头皮下有3×3瘀血,枕部创口周围皮下出血,枕骨中线偏左处见矢状方向9.3长的骨折线,另见2.3和1.3骨折线,与枕部头皮创口相对应。打开颅腔,硬膜外下未见积血,大脑左额叶蛛网膜下见3×4.3出血,右额叶蛛网膜下见4.3×4.3出血。颅后窝见有骨折线延伸到枕骨大孔,与枕骨外板骨折线相对应,椎管内见血性液体。结论:石某己贵系因枕部遭受钝器打击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4、时某身体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检查对象:时某。检查情况:发现时某左手掌食指指缝内有血迹1处,以棉签蘸取方法提取。其外套第一粒扣子右上方有一处血迹,对外套原物提取。

5、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检验日期:2011年6月10日。检材:石某己贵、时某血各1份;时某衣服上血迹、左手食指缝血迹各1份;木棍上血迹、柴刀上血迹各1份。鉴定结论:时某衣服上血迹、左手食指缝血迹、木棍上血迹来源于时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柴刀上血迹来源于石某己贵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6、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鉴定日期:2011年11月22日。委托鉴定事项:被鉴定人时某是否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某无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时某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某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证人石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18日21时30分,我叔娘时某到我屋来喊我,非常紧张某辛对我讲:你叔到屋里撞脑壳了,你马上和石某己全把你叔送到医院去。我就到我叔屋门口,当时某里的大门是敞开的,堂屋的灯也是亮的,我进屋看到我叔趴在堂屋右手边的木沙发边,背对大门,面部朝地,背朝天,下身的裤子已经脱到臀部下面的位置,并且肛门处有大便,左脚是伸直的,右脚是弯曲的,是跪地的状态,我走到我叔身边,发现他没有动静,我就用手电筒照他的肚子,发现他的肚子也没有动静,我就喊了两声:叔,也没有反应,我就用手电照我叔的后脑壳,发现我叔的后脑壳有三条约五厘米左右长的口子,像是刀砍过的伤口,头部下面流了一滩血,还有一把平时某于砍柴、砍树用的柴刀放在我叔的脑壳旁边。我就觉得我叔的样子与我叔娘讲我叔是自杀的现象有很大的区别,于是在21时44分拨打了“120”“110”的电话,然后又给村秘书石某己治打电话。我叔和我叔娘的关系比较紧张,两人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动手打架,我叔也经常跟我讲我叔娘动手打他,有时某拿一些木棍之类的东西打他。

8、证人石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18日晚上9点多钟,我村秘书石某己治给我打电话说石某己贵在他自己家出事了,流了好多血,叫我回村里。我就一个人去了石某己贵家,在石某己贵家门口,看见石某己贵的老婆坐在门前台阶的地上哭,我就走进石某己贵家的堂屋,用电筒照,看见石某己贵跪在地上趴在木沙发上没有动静,他的裤子脱在大腿部位,肛门外有排泄物,头部下方的地上流有很多血,当时某看血已经凝固了,血的旁边有一把柴刀。之后十多分钟,120的医生来了,掐了一下石某己贵的脉搏,说人已经死了。石某己贵和他老婆的关系很差,几乎每天都要吵架,也经常打架,有时某相互用石某己砸对方,石某己贵还和我说过,说他老婆随时某把水果刀在身上要杀他,有时某用柴刀劈他,这些我是听石某己贵说的,没看到过。

9、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18日晚21时44分,我接到石某丙报警说德夯村有人自杀。到现场时某见石某己贵趴在沙发上没有动静,看到他头部后面有三道口子,头部前面也有伤口,头部下方有一滩血。在石某己贵的左手边有一把柴刀,刀上有血迹,石某己贵的裤子脱在了大腿部位,肛门处有排泄物。

10、证人石某己证言,证实2011年5月18日晚上9点多钟,石某丙打电话叫我去石某己贵家。到石某己贵家看到石某己贵双腿跪到地上,头朝下,裤子也脱了下来,屁股上面还有一些粪便。我把了他的左手脉象,发现石某己贵已经死了。后来医院的医生来看,确定石某己贵已经死了。石某己贵和他的老婆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听石某己贵说他老婆一吵架就拿东西打他,镇政府干部都多次出面解决他家里吵架的事。

1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石某己贵家出事当天晚上,听到石某己贵和时某吵架的声音,又听到敲打的声音。

12、证人石某庚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18日晚上9点左右,时某到我家讲石某己贵病重了,头上都是血,是他自己用头撞板凳。想要我帮忙将石某己贵送到医院去。听别人讲石某己贵和时某平时某常吵架、打架。

13、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时某与石某己贵经常吵架,自己经手调解过十多次。时某讲石某己贵得钱到吉首去嫖娼,不知道节约,想把石某己贵的钱由她掌管,为这个事经常吵架。石某己贵不承认,要和时某离婚。听人讲他们经常打架,都是时某打石某己贵。今年正月村里用存折发给石某己贵养老保险费,有200多元,时某一直逼石某己贵要存折,为这个事要我调解。

14、证人石某己存系被害人儿子,证实其父母经常吵架、打架,但都是其母亲动手打人。其父亲身体不好,2010年患过脑溢血,治好后留下后遗症,行动、言语不是很麻利。其母亲身体较好。

15、被告人时某的供述,证实昨天下午6点左右,我从矮寨德夯停车场卖完东西回到家,发现我老公石某己贵坐在木沙发上,他的裤子脱了,整个屁股都朝门口露在外面,还漏了些大便。我见了边帮他扎裤子边骂他,帮他扎好裤子后,我就到门口的地里浇菜。大约到了晚上7点左右,等我浇好地回屋,发现他又把裤子脱了,把屁股露点在外面,而且漏的大便更多了。我见了边骂边把他的裤子稍微往上扎了点,扎裤子的时某,我又给石某己贵说,你把你的养老金本子给我,我明天取钱了帮你到矮寨镇上买点药和吃的回来,他听了没做声,我就紧问养老金的事,他就说了一句:到你手上,就不得回来了。我就大声吼他要他把面前的碗和水壶收了,他也没做声,我就更加来气,过去把碗和水壶收了,从堂屋火坑旁边拿了一根吹火筒朝石某己贵乱打。用吹火筒打的时某,石某己贵还在骂我娘,我听了就更加生气,想起他以前经常打我,又常常到外面嫖娼,还要和我离婚,我就更伤心,打的更厉害了,把吹火筒打破了,打破后我就走出大门,把吹火筒丢在了屋右边有堆柴禾那里,然后我又去了趟厕所,在厕所看到一根茅千,就拿着茅千进屋对着石某己贵乱打,我用茅千打了几棒后,他还再骂我,最后我又用柴刀的刀背对着石某己贵砍了几下,石某己贵就没出声了,我见了怕他死,就跑出屋到村里喊人去了。我怕人家怀疑是我打死的,就把茅千收到屋里二楼,砍他的柴刀我就没有收,我就放在石某己贵的身体旁边的地上,村里有人来帮忙,我就讲石某己贵是自己用柴刀砍脑壳自杀的。

16、到案说明,证实2011年5月19日,经侦查发现时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时某口头传唤到吉首市公安局矮寨派出所讯问,时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18、关于对时某血样采集情况的说明,证实时某于2011年5月19日到案,次日吉首市公安局法医覃开良、向浩在时某左手环指末端掌面处采集了血样。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与被害人石某己贵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被害人患严重疾病的状态下,持吹火筒、茅千殴打被害人,并用柴刀背砍击被害人头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时某辩称我丈夫石某己贵身体好时某常打我,还在外面嫖娼,曾经长期和我闹离婚,案发当天为给他治病,问他要养老金存折都不给我,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无证据证明石某己贵在外面嫖娼和经常殴打时某,综合全案证据反而均证明时某平时某强好胜,经常欺负石某己贵,迫使石某己贵和时某闹离婚。被害人在身患严重疾病的情况下都不肯将养老金存折,证明双方的婚姻严重缺乏感情和信任基础。被告人时某据此请求从轻不予支持,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公诉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认为被告人石某己英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故依法可对被告人时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海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石某己苹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艾金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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