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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诈骗2008年11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08年11月2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1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娣、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以能够办理机动车辆驾驶证为名骗取被害人李X、李XX的信任,至2008年9月先后收到二人陆续送来13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费用x元,除办理假摩托车证五份外余款挥霍。案发后其家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李XX、刘X等人的陈某,证人游X、游XX、陈X、陈XX等人的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存折、存款凭条、情况说明、收条、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人已将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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