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XX,男。
被执行人陈XX,男。
被执行人苏XX,女,系陈XX之妻。
被执行人陈X,男,系陈XX之子。
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岳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陈XX、苏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
本案于2011年3月9日执行利息8000元和2011年8月31日执行利息13300元,共计21300元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岳XX,并终结了执行程序。2012年1月20日岳XX持陈XX活期存折取款11098元。本次恢复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由陈XX、苏XX、陈X付给岳XX借款48902元,逾期利息岳XX自愿放弃。已从卖房款中支付给岳XX。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87条、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城固县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