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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段某乙与刘某某、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原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段某甲、段某乙之父。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告刘某某,男,43岁,汉族,职业同上。

原告段某甲、段某乙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赔偿原告段某甲、段某乙医疗费、护某、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各种费用x元,其余损失段某甲、段某乙自愿放弃。

上述款项于2011年8月4日下午6时前付给x元,下余x元于2011年10月底前付清。

二、双方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其他所有损失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刘某某手指受伤所受损失也不再向原告追究。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负担。

别无争议

本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字后即时生效。

本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采取发送制。

审某田宏权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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