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XX,男。
被执行人贾XX,男。
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寇X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39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贾XX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寇XX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贾XX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终结(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