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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上海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辩护人陈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以袁某某收购农户的瓜果影响其生意为由,纠集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程某等人至本区X镇X路X路口,采用拳打脚踢、伸缩棍击打等方式随意殴打袁某某。袁某某趁机挣脱后,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程某等人又驾车追逐袁某某,强行将其拖至车内后带至东海农场海边,并用言语威胁逼迫袁某某对被告人刘某进行赔偿。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10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理过程某,被告人刘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缴纳了赔偿保证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袁某某的陈某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侯某、曹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牛某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纠集被告人汪某某、袁某某、程某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汪某某、袁某某、程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四、被告人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11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缪军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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