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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世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婷,于2006年8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刘某筠。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居生活,在不够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因性格不合,志趣不一,虽生育二个女儿,由于被告粗暴待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夫妻住在一起,但分房生活已达二年多时间。被迫无奈,原告于2012年2月带次女刘某筠离家出走,双方正式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刘某婷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刘某筠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原告诉称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原、被虽住在一起,但分房生活已达二年之多均不是事实。原、被告没有分居生活过,原、被告夫妻感情还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婷,于2006年8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刘某筠。2012年2月27日,原告以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夫妻住在一起,但分房生活已达二年多时间,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正式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而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和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子女的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认证,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二个子女,双方理应对婚姻持理智态度,珍惜原有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为重,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增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原告主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虽然夫妻住在一起,但分房生活已达二年多时间,双方于2012年2月开始正式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世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柯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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