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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4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龚某,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周某、杨某与被执行人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杨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周某、杨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某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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