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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华盐大厦X楼。

负责人陈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钱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5月15日以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钱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曾祥文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桂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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