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吉首市公安局干警、吉首市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略)。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执行逮捕,2011年6月3日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黄某贪污的部分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勤练
审判员向力
代理审判员程婧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