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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孙刚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女,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X村,现住青岛市X区X路XX号,农民。

被告孙X,男,汉族,住址陕西省永寿县X村,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5在西安打工时相识,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孙XX。由于两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吵闹,并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孙XX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并同意抚养孩子孙XX,但原告要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在西安打工时相识,2006年3月2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孙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3月8日原告杨XX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移送我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提出离婚,被告孙X同意;

二、孩子孙XX随被告孙刚生活,原告杨XX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12000元;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审判员左广利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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