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住永寿县,农民。
被告李X,男,住址、身份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2009年底,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后双方于2010年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孩子。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嫁妆;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被告要返还我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2010年6月25日在永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12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提出离婚,被告李X同意。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陪嫁物)。
三、原告刘XX自愿返还被告李X彩礼9900元,被告李X同意。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荔智高
代理审判员左广利
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