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运输户,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务农,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系上诉人隆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滕久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务农,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X组。系上诉人龙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方略,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隆某、龙某甲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隆某、龙某甲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隆某、龙某甲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隆某、龙某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共计2500元,被上诉人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四海
审判员杨安寿
代理审判员龙某甲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龙某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