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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屈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全体村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吉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念江,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全体村民。

代表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吉首市人,住(略)。

代表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吉首市人,住(略)。

代表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吉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启明。

上诉人屈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全体村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退还上诉人屈某。

审判长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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