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吉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念江,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略)全体村民。
代表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吉首市人,住(略)。
代表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吉首市人,住(略)。
代表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吉首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和斌,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李启明。
上诉人屈某因与被上诉人(略)全体村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0元退还上诉人屈某。
审判长杨光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