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村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波训,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池塘坪。
委托代理人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X镇巨里冲X号,系向某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X镇X村池塘坪。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湖南省凤凰县X镇巨里冲。
上诉人田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向某、田某乙、杨某、张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波训、陈霞,被上诉人向某的委托代理人滕某某,被上诉人田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向某、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给诉人田某甲。
审判长余霞
代理审判员曾丽
代理审判员龙金全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