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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现年39岁。

委托代理人李华,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朱某,男,现年4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彭志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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