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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宇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宏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宇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关亚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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