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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延陵卫军、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冀x号半挂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600M时,与赵海森驾驶的已发生事故后侧翻在道路上的豫x号货车相撞,后又与王纪东驾驶的京x号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冀x号车的被害人牛某新、范杰二人死亡,三车及部分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乡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赵××等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现场照片及被害人尸体照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牛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2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冀x号半挂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600M时,与赵××驾驶的已发生事故后侧翻在道路上的豫x号货车相撞,后又与王××驾驶的京x号大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坐冀x号车的被害人牛某新、范杰二人死亡,三车及部分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乡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及死者的具体情况。

2、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王××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3、书证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相关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对案件的处理情况。

4、书证新乡医学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河北省魏县X乡X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信及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范杰系河北省魏县X乡X村民,2009年3月12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

5、书证新乡医学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信证实被害人牛某新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X镇X村民,系被告人牛某某的长子,2009年3月19日因死亡被注销户口。

6、书证新乡市延津县殡仪场证明证实被害人牛某新、范杰死亡后已经火葬。

7、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及无犯罪前科情况。

8、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牛某某准驾车型为A2,且无违法积分记录。

9、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该事故当事人三方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已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基于该事故产生的损失x元,由豫x、京x两车承担30%,即x元;冀x承担70%,即x元。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10、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09】病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牛某新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胸部损伤死亡。

11、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09】病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范杰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12、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报告书及河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交通事故路产损失清单证实该案所涉的车辆冀x、京x及相关路产所受损失的情况。

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肇事车辆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因车辆在事故中损坏严重,灯光、转向系统无法检测。

14、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牛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赵××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牌;王××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二人过错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应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牛某新、范杰不承担事故责任。

1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肇事现场图证实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3月12日22时55分许,事故地点位于京港澳高速公路x+600M西半幅。

16、证人王××证言证实案发时其驾车在第一车道行驶至事故发生地附近时,发现前方有人拿着手电筒画着圆圈在晃,然后发现那人后方有一辆车横在路上,其赶快刹车开了右转向灯并向右打方向避让,突然感到车猛地向前进,同时听到很大的撞击声,并看到一辆大货车倾斜着冲到高速护栏下的事实经过。

17、证人赵××、程云雷证言证实案发前其车出故障导致车翻,其拿手电筒画着圆圈晃并用轮胎放在超车道的行车道分界线上做警示,后来就看到一辆大货车撞到一辆客车的事实经过。

18、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于2009年3月12日夜22时许,驾驶冀x号货车行使到京港高速公路新乡服务区北侧两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当庭查证属实,均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静慧

审判员温晓雯

审判员张巧荣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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