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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蒋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陈某在建设银行账号为(略)的存款,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陈某在建设银行账号为(略)的存款71000元,冻结期间不能擅自存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全中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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