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新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将,被上诉人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新如,被上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尤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王永生
审判员亓宽义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郑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