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高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道X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56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