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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阳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命,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原告阳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奕红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李舒迪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某诉称:2001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而后同居。2003年4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儿何某。因被告长期好吃懒做,不爱劳动,总是一副少爷架子摆在原告面前,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闹。今年来,被告不听原告劝阻,吸食毒品,搞得一家不得安宁。原告在2011年6月13日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做工作,被告于2011年7月18日写了保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不再吸毒”。原告为给被告一次悔改机会,当天即撤回起诉。事后,被告不珍惜原告给予的改过机会,老病复发,今年2月份,又吸食毒品,被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为此,原告不能再原谅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阳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婚生小孩何某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阳某与被告何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儿何某由被告何某抚养成年,并独自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阳某给付被告何某补偿款5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阳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上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奕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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