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沈飞飞世兰档案装具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略)-X-X。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系辽源市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干部,现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希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该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