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震全,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1月30日依法举行婚礼,被告带来与前夫生育的小孩左鹏辉来原告家,由原告抚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轩。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被告大变,赌博成性,根本不做一点家务事,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义务,俩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初,被告将左鹏辉带回石柱读书,2007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特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谢某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负担抚养费。
查明:原、被告1996年12月份认识,2000年11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依俗举行婚礼,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谢某轩。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原、被告不能正确对待已出现的夫妻矛盾,夫妻矛盾加剧,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07年9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2月23日,原告谢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谢某轩由原告谢某某负责抚养,待小孩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张某某享有探望权;
三、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礼仁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童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