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现在湖南省x。
原告何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吴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吴某,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吴某。由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吵闹,婚后双方没有建立感情。特别是2007年被告染上毒品,脾气更加暴躁,原告为了避免被告的家庭暴力,从2008年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由于被告吸毒、贩毒,于2010年9月被判刑在某某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吴某、吴某、吴某由被告抚养成人,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道县X村的房屋一座归被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吴某、吴某、吴某由被告抚养成人;
三、位于道县X村的房屋一座归被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月恒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