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任子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5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某困难向原告贷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并出具贷款条据一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贷款,可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现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1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对原告所陈诉的事实无异。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被告高某向原告曹某贷款10000元,并写下借据一支,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0‰,本息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某偿还原告曹某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08年5月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于2012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任子洲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