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现住(略)-x。2010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0月24日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忠县X镇忠州大道巴王路X号三楼经营的茶馆里,容留吸毒人员彭青松、田某、张经、周忠、赵某博五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1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忠县X镇华怡广场“爱家超市”附近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天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旖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