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x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略),现住(略)-x。2010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0月24日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忠县X镇忠州大道巴王路X号三楼经营的茶馆里,容留吸毒人员彭青松、田某、张经、周忠、赵某博五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1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在忠县X镇华怡广场“爱家超市”附近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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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天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旖旎